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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然后向其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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