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能否向股东要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要债。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债权人可向股东主张债权。一是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债权人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公司人格混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要债。
债权人向股东要债时,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特殊情形,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